
已有多项法律法规对债务催收服务进行规范。《公平债务催收法》(FDCPA)制定了有关债务催收机构的规则,并保护消费者免受滥用债务催收行为的侵害。
一般来说,《公平债务催收法》禁止债务催收人员进行辱骂或骚扰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在不寻常的时间反复致电借款人。除非法院或消费者另有约定,否则催债人员不得在不寻常的时间(通常是消费者所在时区的早上 8 点之前或晚上 9 点之后)与消费者联系。
以起诉借款人为由进行虚假威胁。催收机构不能在无意或无法采取法律行动的情况下威胁采取法律行动。
威胁或骚扰消费者。对消费者、其财产或名誉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手段造成人身伤害,均违反《公平债务催收法》(FDCPA)。持续拨打电话或与其交谈,意图骚扰、恐吓或辱骂消费者,也是被禁止的。
使用不正当手段催收任何债务。除非原始协议明确授权,否则催收人员不得收取利息、费用、收费或附带费用。这还包括在未事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存入(或威胁存入)借款人开具的日期早于支票日期的远期支票。
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文件,谎称债务是由其他实体催收的。《公平债务催收法》(FDCPA)禁止机构设计、编制和提供表格,以造成债务由其他实体催收的假象。
直接联系已委托律师的消费者。如果催收机构知道消费者已委托律师处理债务事宜,则不得越过律师直接与消费者沟通。只有在无法联系到律师或律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直接联系。
如果您正在考虑的催收机构在其催收过程中提及上述任何内容,请另寻其他合法合规的债务催收服务。